立案查处浙江一小区物业擅自做这事被罚
消防栓里的水,原本是发生火灾时的“救命水”,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免费水”。而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不仅会造成自来水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启用,危及公共安全。
日前,宁波江北区综合行*执法局庄桥中队就处理了一起小区游泳池使用消防栓取水的案件。
▲小区室外游泳池
事情还得从6月27日说起
当时,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至庄桥街道某小区内时发现,室外泳池外的一个消防栓上,接着一根20多米长的水管,水管的另一侧,水正不停地流入泳池。接到举报后,江北区综合行*执法局庄桥中队执法队员立刻赶往现场,与物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随着夏日来临,该小区室外游泳池即将开门营业,需要对泳池进行清洗工作,游泳池清洁人员为了取水方便,就动起了使用消防栓水的歪脑筋。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款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江北区综合行*执法局庄桥中队中队长李世德表示,本案当事人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款第四项进行罚款。
▲现场勘察取证
8月25日
宁波江北区综合行*执法局庄桥中队执法队员来到该小区,依法向违法行为人下发了《行*处罚立案通知书》。目前,违法行为人已被勒令补缴水费,并将接受罚款元的行*处罚。
随着夏季用水的增多,盗用消防栓用水的违法行为也有所抬头。江北区综合行*执法局庄桥中队中队长李世德表示,自今年入夏以来,他们已经查获多起这样的违法行为,“自来水公司会定期对公共消防栓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执法部门处置。”
▲下发《行*处罚立案通知书》
市民朋友们要提高意识,一旦发现有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的行为,可以及时举报反馈,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
法条解析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杭州日报(整理:谢珂)综合自宁波晚报、江北区综合行*执法局
编辑谢珂杭州日报诚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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