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弱电工程施工方案
1)施工准备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按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受其监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
备齐施工机具,检测用仪器、仪表,质量和数量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参加消防安装施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消防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技术素质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2)布线施工。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核实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等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消防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45m;一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3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12m。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口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所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3)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逆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应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或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自动报警系统调试:
1、调试前的准备:
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安装工作基本结束,现场环境已具备开通条件。调试负责人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施工规范、工程内容、设备性能、设计要求有全面了解、熟悉掌握调试方法。编制详尽完善的调试方案,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程序清楚,调试工作应完整全面,有序。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查验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并填写与之相适应的表格。具备满足调试工作需要的仪表和适用于消防工程的专用检查仪器。
2、一般性检查:
检查设备编码是否正确,探测器、警铃、手动报警按钮等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探测器周围0.5m内是否有遮挡物。各种火警设备接线是否正确,接线排列是否合理,接线端子号是否齐全,导线压接是否牢固,对错线、开路、短路、虚焊等故障应及时处理。报警控制器等设备标牌应齐全,屏蔽线连结应符合工艺要求,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接线正确、符合要求。
3、线路检验及绝缘电阻测试:
线路校验前,应将被校回路中的探测器,编码母座、警铃、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接线端子打开。查对回路,可用万用表等仪表,以导通法查对传输线路敷设、接线是否正确。对灭火系统中的各继电器联动盘、控制盘以及其他设备的二次线路检查校对,并对接线螺栓逐个拧紧。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回路检查是否连接终端电阻,其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回路绝缘电阻,采用V兆欧表、对线间、线对地、线对屏蔽层的绝缘电阻分别进行测试,其绝缘值不小于20MΩ。
4、单体检查:
单机系统通电后,应对报警控制器做火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井功能、火警优先功能、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等功能检查,其结果必须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同时对产品说明书的其他功能均需测试合格。
分别投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功能均应正常。
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其结果应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给备用电源连续进行3次充放电,其功能应正确。
逐个对探测器进行加烟或加温试验、其动作、显示、码应正确无误。
对手动报警井按钮及系统联动时不能检测的报井控制元件应逐个进行检查,其结果应准确可靠。
通电调试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安装问题及影响调试的其他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有文字记载。
5、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应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共同进行。
根据设计时控制方式和程序,输入模拟信号后,其报警系统、控制系统应动作可靠、程序正确、工作正常。
(1)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工作正常。
(2)室内消火栓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正确。
(3)自动喷淋系统试验: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控制功能、信号指示正常。
(4)进行未端放水试验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等相关信号及控制功能正确可靠。
(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正常、信号正确。
(6)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应按设定程序工作和显示。
(7)火灾事故广播在火警状态下应能选层广播,强行功换,其语音清楚。
(8)消防通讯应符合功能要求,并与“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语音清楚。
(9)供电系统应在火警状态下,正常功换,3次功换试验均应正常。
(10)在各项试验中。当有不合格时,应及时修复并进行复验,直至合格。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试验合格、运行小时无故障后,按规范要求填写调试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
1、设备安装工程
本工程的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各种供水设备、电气设备,其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施工程序如下:
主要施工方法:
(1)设备开箱检查清点时,不但要清点零部件等硬件,还应根据设计要求核对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2)设备安装应与设备基础施工密切配合,一般情况下,基础施工应待设备进场后,将设计图纸与设备几何尺寸和固定方式核对清楚方可进行。大型设备的安装应在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前就考虑解决运输和吊装到位问题,设备吊运孔洞应符合设备外形尺寸的要求。
(3)大重设备或整体就位安装的设备在安装吊运过程中,应将其外壳、零部件保护好,正确选定吊点位置,防止设备变形或损坏零部件。特别是大型设备的吊运应编制吊运方案,按规定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布线施工。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核实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等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消防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45m;一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3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12m。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口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所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b.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c.探测器至空调逆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d.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e.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有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5)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8)探测器应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电缆芯线或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e.导线应绑扎成束。
f.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4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1)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3)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系统的调试。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前面所列文件和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器备件等,应按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进行处理.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7)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8)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功能应准确无误。
(9)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n无故障后,按规范附录填写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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