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买房被中介恐吓侮辱,买房与多个中

最近家住上海的张女士买了套二手房,本来是件好事,但张女士在社交平台公布自己买房的好消息后,却收到了恐吓信息,新房房门的锁孔也被堵起来了。

张女士社交平台评论区恐吓信息截图

原来张女士买房时曾联系过A中介公司和B中介公司,一开始是A中介的侯某带她看的这套房子,但由于价格一直没谈妥,所以当时并没有成交,后来B中介公司给出更低房价和中介费,张女士就在B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买了房。

张女士怀疑是A中介的工作人员侯某认为自己“跳单”所以留言恐吓、堵钥匙孔,目前,张女士已经报警。那么张女士的行为算“跳单”吗?

小编认为是不算的,买房子本来就是一笔大支出,买家与多家中介联系非常常见;急于出手的卖家,把房产挂在多家中介公司出售也很正常,买家多家比较选便宜的,也是人之常情。反之,只要买家不在第一家中介那里买房子就算“跳单”,这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强买强卖呢?

法律上关于“跳单”行为的定义

"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事实上,即使中介与买家或卖家签订预售确认书,只要这个房子不是这位中介独家代理,买家通过其它公开渠道了解到同一房源,也是可以选择在其它渠道购买的。也就是说,只买家利用第一家中介公司给到的信息,私下联系卖家然后签订买卖合同,都不能算是“跳单”。

买卖不成仁义在,即使真的心有不甘,也要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中就有规定: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侯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报道这起新闻的记者曾致电侯某询问,侯某表示:看到张女士社交账号的视频后,想去问她要点中介费。“消防栓上面看到一把钥匙,然后就想试一下,因为我们也不知道这把钥匙是不是这套房子的,钥匙本来就有点弯了,还没打开门,然后钥匙就断掉。”

虽然侯某并没有真的进到张女士家中,但如果他是想进入房屋拿走财物充当所谓的“中介费”,就有可能构成盗窃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治社会,大家都是成年人,用恐吓威胁手段“反击”,击伤的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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