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教案学驾人驾驶行为教学
驾驶行为
教学目标:熟练掌握正确驾驶的行为要求。
教学内容:驾驶行为。
教学学时:1小时(授课)。
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文明驾驶行为。
难点:安全驾驶行为的掌握。
教具准备:多媒体教学。
教学场地:驾校教室。
教学过程
1、讲解内容的意义。
2、明确讲解内容、目的、重点和难点。
示范讲解
道路驾驶行为要求:
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员一定要掌握正确的驾驶行为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驾驶行为。
1、安全驾驶
(1)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文明礼让
(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4)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3、按规定速度驾驶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4)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5)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6)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按规定使用灯光
(1)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5、按规定停车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6、按规定牵引故障车
(1)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3)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
7、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行驶速度规定
(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同方向的2条车道,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的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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