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注意关于禁止擅自使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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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临夏市城区(东区、南北滨河路)市*消火栓时常发生被擅自开启取水,以及人为损坏等现象,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妨碍消防安全工作,而且造成市区水压严重下降和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为保障全市正常供水,加强供水设施管理力度,保障消防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一、市*消火栓 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消火栓取水。二、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市*消火栓,严禁擅自拆除、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三、私自启用市*消火栓取水的,视为盗用公共供水行为。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义务。若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市供排水公司进行维修()。对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特此通告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市消防救援大队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年3月30日来源:临夏市融媒体中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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