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模板

中科出席第十届健康中国论坛大会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hg/180119/6010261.html

工程分包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包括()

1.4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1.5工程承包范围:

2、合同工期

2.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人正式批准开工时间为准)。

2.2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以工程竣工发包人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2.3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含冬歇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3、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3.2物资使用合格率%;

3.3总体工程质量达到:单位工程合格率必须%;

3.4工程建设过程中杜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合同价款

4.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含税总价款合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增值税税率按()%计取,税率将随国家*策浮动修改,含税总价款随税率浮动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且为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其支付的所有报酬。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其它费用。该合同总价中已经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保等所有费用。

如承包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

4.2本合同总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招标图纸及答疑澄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投标清单单价及缺漏项风险等);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条件、施工条件、地质变化、地上和地下隐蔽设施、构筑物、材料及人工价款浮动等所有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事项。为此合同总价款中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有关规费、接口手续费用的变化;投标项、量与实际完成项、量的差异;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如:当地村民围堵施工现场、干扰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于现场条件的原因,可能导致部分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应认真调查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施工部署,编制施工计划,但不能以此作为工期延期和费用索赔的理由;(7)发包人不对所提出的基础部分的地勘资料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做出保证,承包人应在开展工作前进行重新检查、核实,对合同范围内内容中所需的降排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影响土方开挖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清理工作,做出充分的判断,并包括在此合同价范围内。4.3承包方式: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分包,实行包工包料方式。

4.4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合同总价款不做调整,但因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的变更,价款调整原则如下:

(1)新增加的项目,合同中已有同类价格的参照合同同类 格执行,且按照已有的清单单价仅记取规费和税金进行结算。

(2)对新增加的项目,单项清单子目变更价款不大于()万元(包括()万元)不予以计价,单项清单子目变更价款大于()万元的,由承包人依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XX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XX)》、《XX省市*工价目表(20XX)》、《XX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20XX)》、《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XX)》及配套的计价文件,材料价格执行变更发生当期的《XX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人工费调整执行“XX文件,按以上规定计算价款后下浮()%作为新增价款,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

(3)对于减少的项目,按原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计算扣减。

4.5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报价,由承包人一次包死。如承包商的HSE管理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所有费用由HSE专项费用中直接支付。发包人不接受承包商在HSE措施费列表中因未完全按照国家和业主管理规定列出所有需要的项目和费用而对发包人或业主提出任何变更和索赔。

4.6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后的合同价款,除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外,不再作任何调整,对于发包人发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罚款文件,承包人拒不签收的,发包人给承包人发出罚款通知后有权在合同结算时予以扣除。

4.7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配合执行的工作内容,发包人有权选择其它承包人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结算时予以扣除。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签署的为准。如各文件之间有冲突,则以上述文件的排序为解释及适用顺序。

6、承诺

6.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2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除合同约定价款之外不应再向发包人要求任何费用。

6.3承包人理解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资金来源于项目业主,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依据其与业主签署的总承包工程合同取得了相应工程款系其履行对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相应合同价款义务的先决条件。如出现业主不及时足额付款影响本合同价款支付的,承包人承诺将积极协助发包人向项目业主追索,并不在此特殊情形下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7、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此增加本合同生效的必然性。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两)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合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业主:指公司,及其授权代表、继承人和被许可受让人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总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总额,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措施费及税金等的全部费用。

1.12合同价款: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现场工程师:指本工程发包单位委派到现场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 或相对的日期。

1.17完工(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 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 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 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签署的为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3适用标准、规范3.3.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5.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协助业主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协助业主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4)协助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协助业主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2发包人可以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项目有关人员的上岗证书原件及其它资质文件;(2)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3)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5)遵守*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承包人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予以审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8.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现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开工及延期开工

9.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现场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现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9.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10、暂停施工

发包人现场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现场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现场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1、工期延误

11.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因业主、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4)不可抗力;(5)专用条款中约定或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2承包人在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工程师提出报告。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审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完工

12.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2.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现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现场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现场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2现场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现场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现场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重新检验

无论现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但是,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通知发包人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检验,无论检验是否合格,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工程试车

17.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7.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现场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现场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现场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7.4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现场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19.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不另行记取。

19.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不另行记取。

19.3上述安全防护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现场工程师对安全防护措施大的认可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安全防护责任。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现场工程师,由现场工程师上报,承包人同时按*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损失,承包人不按规定通知现场工程师货按*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造成损失扩大的,承担该扩大部分的损失。

20.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2、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支付条件,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3、工程量的确认

2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现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现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现场工程师不予计量。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条件。

25、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动力

25.1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动力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具体金额以结算金额为准,相应价款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25.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25.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其中管道、管件、仪表管阀、电缆密封接头、螺栓等材料需发包方、监理单位、业主认质确认后方可采购施工。

2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4现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6.6包装运输26.6.1承包人所提供的货物均为货物出厂时的原包装。

26.6.2承包人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击以及其它原因包装不当引起的破坏。

26.6.3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及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专业设计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如果发现承包人资质、或经验无法满足新工程要求,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专业承包人来承揽,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具体实施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0、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需在竣工日期前[15]个工作日提交竣工图,竣工图制作需满足施工所在地档案馆要求,同时必须将工程施工增、减量完全、清楚的在竣工图中反映,否则不予支付结算款。竣工验收的日期以业主组织的日期为准。

30.2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1、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需提交的纸版及广联达软件版结算文件、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文件等),双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1.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对于竣工价款的支付,双方在协议书或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5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2、质量保修

32.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2.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竣工结算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以竣工结算。

32.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3、违约

33.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具备付款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3.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2)本通用条款第13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4、索赔

34.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现场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4.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5、争议

35.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采用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6、工程分包

36.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6.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6.3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非主体和关键性工程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承包人与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下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当为所有分包商或供货商的行为、违约及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36.4本合同项下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义务影响发包人利益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并从本合同价款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37、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包括因法律变化、*府行为、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在承包人控制范围内,不被认为是不可抗力:

(1)由于任何分包商、供货商或运输商的违约或失误;(2)承包人、分包商、供货商或运输商人员罢工、劳务纠纷或其它行为;(3)市场设备材料短缺以及运输短缺;

3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现场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现场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现场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承包人所施工程本身的损害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由发包人的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现场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7.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主张免责。

37.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8、保险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9、担保

39.1为保证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

39.2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0.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0.2承包人擅自使用专利及或专有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同意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承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1.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现场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同意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2、合同解除

42.1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6.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承包人违约的。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4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等效。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符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合同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承包人承接工程的部分施工图纸。

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的施工图纸为一式()套;承包人必须对全部施工图纸严格保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用途,工程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7日内返还给发包人。

5、项目经理

5.1承包人应任命一名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代表将负责工作的开展,并由承包人书面授权可以对与承包人相关的一切事务做出决策,且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的姓名:

项目经理职务:

项目经理联系方式: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工作

6.1.1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纸。

6.1.2会同业主协调处理与其它在施工程的关系;在施工现场附近提供一个临时接水点和接电点。

6.1.3会同业主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6.1.4承包人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予以配合。

6.2发包人代表

6.2.1发包人指定代表姓名:作为发包人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6.2.2发包人代表应根据发包人书面授权开展工作,其根据书面授权文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和决策均视为发包人的行为。承包人确认对于发包人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且没有发包人加盖公章(不含项目印章)书面认可即签署的,任何涉及工程量和/或合同价款增加或扣减的签证或类似的文件,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6.2.3如果发包人替换已任命的发包人代表,应在不少于十四(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6.3受托人员

6.3.1承包人理解所有发包人委托的人员含发包人代表,应只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由受托人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其它行动,应:

(1)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2)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不影响发包人拒绝接受承包人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力。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7.1.1应提供施工计划、施工报表的名称及工程竣工时间:

(1)计划及控制管理工作应采用WBS、赢得值法管理技术。开工前提供本工程经业主、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

(2)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本月工程验工月报及《工程月度计划预算书进度》,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3)每周四前提交施工周报、三周滚动计划,包括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计划,并须每周在提交施工周报时将本周已完成工作量所涉及的施工资料制作、整理完毕并提交给文控工程师审核,资料未完善的拒绝支付当期工程款。

(4)业主、监理、发包人所提出的其他报表要求。

(5)进度报表提供份数和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7.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建立现场办公室、值班保卫室、修建施工区域临时道路、施工围挡,施工区域内安全、保卫及照明均由承包人全面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不另行计取。在提供以上所有这些设施以前承包人应该首先把详细的建议提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申请批准。

7.1.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市*、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计取。

7.1.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

7.1.5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保证现场内或进入现场途中道路、桥梁、地下设施、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及设施)以及其他装置免遭损坏。否则,承包人应及时修复这些遭受损坏的设施,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7.1.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国家、地方及业主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撤除业主、监理及发包人办公用房外的全部临时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验收及支付工程进度款。外运弃碴、弃土应按相关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相关手续及费用、外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竣工验收后二十八(28)天内尚未运走,发包人可出售或另行处理这些物品。

承包人的临时设施须搭设在厂区红线范围内(或业主指定的附近点),搭设方案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其费用已计入合同总计内。

7.1.7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交付所有剩余材料,并保证这些剩余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7.1.8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有关市*、交通、供电、环保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7.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检、安全手续,并负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2)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出现治安事故,不出现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发生。

(3)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它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损害。承包人确保因其工作产生的气体、污水及其它污染物排放符合发包人、业主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数值。

7.3承包人代表

7.3.1承包人必须组建有较高组织管理水平和较高工作效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有工程建设经验,熟悉业务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六大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项目关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经理、SHE经理,进场前需经发包人审查及面试确认是否符合要求。承包人要保证项目关键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得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上述岗位人员。同时为保证关键人员的稳定性,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书原件应由发包人保管,待工程验收后返还。

7.3.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经理和SHE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如需外出需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经理、SHE经理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及业主同意,同时每更换一人需向发包人缴纳20万元/人的保证金(从进度款中直接扣留);所更换人员的资质、业绩和单位职务不低于原人员条件;如未经同意私自更换上述人员,将扣除20万元/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该施工单位无条件清退。

7.3.3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六大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每更换一人需向发包人缴纳10万元/人的保证金(从进度款中直接扣留);如未经同意私自更换上述人员,将扣除10万元/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该施工单位无条件清退。所更换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7.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诚实、不合作或因为其它原因,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此人员。因这种人员更换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4承包人一般责任和义务

7.4.1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详细的施工安排和方法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并按期提供。

7.4.2承包人应遵守在合同执行阶段现行的、并可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条例、标准规范和规章,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的、适用于本项目并有可能影响到工作的所有法律、条例、标准规范和规章。

7.4.3承包人应根据和利用良好的行业惯例和承包人自身的工程经验和技术知识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发包人或业主对工程数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7.4.4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获得并持有必要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类审批和许可。

7.4.5对于可能影响到项目现场临近区域工作的情况,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协调,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安全/治安标准等。

7.4.6承包人保证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7.4.7承包人应当遵守业主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规定。健康、安全和环保协议随本合同双方同时签订。

7.4.8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工作。

7.4.9承包人在施工中要按期向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如承包人在合同期间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现象并引发与施工人员的经济纠纷,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施工人员的工资部分直接向施工人员发放,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以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7.4.10合同期间如果有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引发的施工人员围堵施工现场、示威、静坐、游行等情况,承包人负有主动解决其分包商纠纷的义务。否则,发包人有权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

7.5进场道路

7.5.1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虑了进场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并尽 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通行而受到损坏和人员伤亡。

7.5.2业主及发包人不保证特定进场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因进场道路对承包人的使用要求不适宜和不可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3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和业主免受进场道路的使用或任何其它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

7.6水、电、气及通讯等的供应

7.6.1承包人应承担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使用的水、电、气、通讯及其它公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6.2业主及发包人在承包商界区附近提供施工用水、气和电源等公用消耗,承包人按实际消耗量缴费。水、电、气及通讯等收费标准按照业主制定的《临时水、电、气等收费规定》执行。

7.7其它施工框架协议

7.7.1如果业主与供应商有框架协议,则承包人应当在业主与供应商之间的框架协议下,与供应商之间签订商品供应合同,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副本,但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7.7.2承包人可以在上述框架协议原则下,向供应商寻求更优惠的价格条件。承包人如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条件,应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退还发包人相应多支付的合同价款。

7.7.3如果承包人与供应商之间商品供应合同中任何价格超过框架协议规定的价格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增加合同价格的请求。

7.7.4承包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中关于商品的标准和规格。如承包人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提高商品的标准和价格,对于因此而增加的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降低商品的标准和价格,应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退还发包人相应多支付的合同价款。如因承包人提高或降低商品的标准和价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8对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当承包人不能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或不能合格完成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完成,该费用从承包方合同内扣除,并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7.9承包方不得截留、挪用和拖延对劳务、材料供应商的付款,当承包方因出现上述问题而明显影响工程进度时,发包人将无需征得承包方的同意而有权执行代付,代付金额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进度计划

8.1提交进度计划

8.1.1承包商应按以下时间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施工方案和计划:

a.至少在项目现场工作开始前一(1)个月内提供初步现场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b.至少在项目现场工作开始前十(10)天内提供最终详细现场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8.1.2现场施工计划应重点说明下列各项:

施工所需要的主要承包商设备清单;b.临时设施、仓储和其他设施;c.各工种人力需求,包括人力集结期、高峰期和遣散期;d.业主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安全/治安程序和组织机构;e.由于现场条件的原因,可能导致部分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应认真调查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施工部署,编制施工计划,但不能以此作为工期延期和费用索赔的理由。8.1.3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编制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一式四(4)份和电子版(1)份于每月26日前提交给发包人,进度报告内容信息截止日为当月25日,报告应持续到工程完全移交。

8.2发包人保留在必要时采取更换施工队伍或分剥工程量的方式以保障工程进度的权力。

9、开工及延期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0、暂停施工

10.1工程暂停施工

如果出现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2复工

发包人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形式指令承包人复工。复工令通知包括复工的工作和复工日期。承包人应当按照复工令要求尽快复工。

11、工期延误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2、完工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3、工程质量

13.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监督检查;对于设计施工图,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的修改变更,应提前14天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和业主办理完设计修改核定单后才能实施。

13.2承包人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规定的合格等级以上,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工程,发包人不予验收,并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承包人付款。

13.3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约定工程的材料,必须附有有权机构认定的质量合格证,并须经发包人检验确认后才能使用。承包人不得使用假、伪劣质材料,经发包人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4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因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13.5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3.6承包人应制定质量计划,质量计划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能在工作中实施。

13.7如有任何质量检验或检查需要有关*府部门的介入、见证或批准,承包人负责协调、安排或获得有关*府部门的介入、见证或批准,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13.8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履行此类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由此产生的费用。

13.9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义务和责任。

13.10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如果合同中的标准和/或规范发生相互矛盾,那么,适用 要求的标准和/或规范。

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业主指定适用的具体标准和/或规范执行。

14、检查和返工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6、重新检验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7、工程试车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业主和发包人的有关统一规定组织施工,并与发包人签署《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承包人如违反上述协议造成安全事故,应承担对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发包人负责,并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8.3承包人应保证足够的项目安全投资资金,并保证本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本项目的安全投入资金包括安全工程项目投入、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应急救援投入、安全宣传教育投入、日常安全管理投入、保险投入和事故投入等。

(1)安全工程项目投入。指承包人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2)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指为了保障项目建设期间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包括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等)费用、职工体检费用、职业病预防费用、消暑饮料费用。

(3)应急救援投入。指承包人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如消防用具)费用,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

(4)安全宣传教育投入。指承包人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5)日常安全管理投入。指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

(6)保险投入。指承包人财产保险、车辆保险、工伤保险作为承包人的安全投入。

(7)事故投入。是指在突发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

(8)如果承包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发包人有权采取这些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这种情况下,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义务和责任。

18.4承包人风险抵押金

18.4.1.凡参与项目建设且合同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或项目开工之前,向发包人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如承包人不按约定向发包人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对承包人的不利后果。

18.4.2承包人交纳数额如下:

(1)合同总价~0万元范围,抵押金为3-10万元;

(2)合同总价0~万元,抵押金为10-20万元;

(3)合同总价万元以上,抵押金为20-30万元。

18.4.3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

(1)事故救援及处理所需的费用;(2)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抢救费用;(3)对承包人单位责任的安全、质量事故罚款;(4)对承包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罚款;(5)其他与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费用。

18.4.4当承包人事故善后处理资金动用迟缓或在经济赔偿事项上推脱法律责任或不落实安全管理投入的,发包人可视具体情节直接使用承包人交纳的安全风险保证金作为项目安全措施费用。

18.4.5风险抵押金释放管理

承包人在完成现场所有施工内容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具备释放条件后,风险抵押金可以释放。

19、安全防护

19.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当地环保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9.2在工程中间交接前,承包人应提供装置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19.3因实施工程,承包人负责为公众和临近土地的所有人和占用人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物和围栏、VI标识等),费用在合同内。

20、事故处理

20.1若施工中非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现事故,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自身的全部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连带责任的损失。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详见合同协议书。

22、工程预付款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23、工程量的确认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及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和符合发包人规定的财务收据后30日内,支付承包人10%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及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以合同签订后45日内提供为限,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预付款将从支付给承包人 次进度款开始扣回,每次抵扣预付款的20%,并在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款67%时全部扣回。

24.2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施工进度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出完工进度报表,由发包人、监理及业主核验实际工程量后30日内按进度款的75%支付。

24.3承包人在报进度款时要把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单独列出,由承包人上报工程量、提供票据,由发包人SHE人员审批后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和现场实际管理情况综合考核后进行支付。

24.4保证金: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拿出3%作为项目进度保证金,该保证金将根据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在下次进度款申请时予以支付,进度节点的设置见附表《进度保证金设置表》;从合同总价中拿出2%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施工过程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主体结构进度完成50%时返还50%,工程中间交接后返还剩余部分;从合同总价中拿出5%作为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交接保证金,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结算和资料移交后30日内,一次性不计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交与工程结算、资料交接保证金相等金额的收据。

24.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向业主交接后,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整个系统联动试运行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24.6承包人完成工程资料交业主档案馆并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结算价款经发包人审计部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24.7质保金:本合同规定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质量保证金持续到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关于质量缺陷保证期期满。质量保证金将于业主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三十(30)日内支付。承包人应提交与质量保证金相等金额的收据。

24.8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如发生设计变更及调整,变更事项发生后7日内,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变更管理程序报送相关资料,发包人28日内审核完毕后,并依据发包人审核金额在下期进度款中予以支付该审核价款的75%,在竣工结算并审计完成后予以支付20%,剩余5%参见24.7条质保金支付条款。

24.9出现下列问题暂停或终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余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问题;(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项目业主要求;(4)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5)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还存在问题,业主及相关单位不予接收;(6)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真实有效的有关工程计量及计价资料。

24.10每次付款时的支付单据:

1)每月支付的进度报表(含审批后的支付申请单)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2)每月支付与进度款额相当款项的发票原件(发票种类随国家*策要求变化浮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由于承包人责任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在应支付合同价款中扣除。

24.11付款方式:采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国内信用证等。

24.12承包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纳税义务。

25、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动力

25.3承包人保管

25.3.1由发包人组织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应负责运至现场,材料或设备运至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并妥善保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在此期间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丢失、损坏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5.3.2由发包人组织供应的设备应负责运至现场或规定地址,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运费由发包人负责。设备或材料运至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在此期间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丢失、损坏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5.3.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缺陷和数量不符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怠于检查并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对发包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25.3.4经承包人检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照管、监护和调配使用。

25.3.5承包人操作、使用、指挥或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时,不免除承包人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材料代用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26.2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供应。

26.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须附有合格证,在材料或设备进场一周内,必须填报《进场材料(设备)报验单》于发包人项目部,由发包人组织业主人员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使用,发包人检查验收或签交验收合格单的行为不在任何程度上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26.4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的材料,在使用中,又发现有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拒绝使用。

26.5承包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在没有经过发包人和业主的同意,不能随意运出,其所有权视为已转为业主名下。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变更权

27.1.1在颁发工程验收证书前,业主和发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该变更要求包括在装置的设计图纸中,或者变更设备、材料以及相应施工安装的标准规范,或者增加/减少相应工作,或者增加/减少设备、材料等。任何变更,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下的义务,也不应影响工作和/或工作进展。

27.1.2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迅速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详细说明:

(1)承包人不能取得变更所需要的特殊设备和材料;(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业主或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包括取消、确认、或改变原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业主最终提出有关变更的指示。

27.2承包人变更建议27.2.1承包人也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建议书,变更被业主和发包人采纳的前提是:

(1)缩短工期;(2)降低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3)提高工程的生产效率和效益;(4)给业主带来其它效益。

27.3不视为变更

27.3.1下列事项不应被视为变更: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任何改变、修改或修正均不被视为变更。

(2)为满足有关法律和/或*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改变和/或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将不被视为变更。

(3)承包人理解并接受,合同关于工作的要求为 要求,承包人为达到装置性能要求以及装置操作安全和便利要求而进行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以及任何设备、材料以及相应的安装施工标准提高,或者增加某项工作,或者增加设备、材料等,只要是经验丰富的合格承包人在投标时能够或者应当能够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都将不应视为变更。

27.4变更程序

27.4.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要求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建议书,变更建议书至少包括:

(1)变更执行方案及实施计划;(2)执行变更对竣工时间的影响;(3)执行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承包人对合同价格影响时,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建议书如缺少上述必要组成部分,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

27.4.2发包人收到变更建议书并经评估后,将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其它意见的回复。在等待回复期间,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发包人需要承包人进一步澄清和/或资料,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供给发包人。

27.4.3如果发包人决定执行变更,发包人将就执行该变更对费用和/或工期影响签发正式的变更单或补充协议。承包人应当按照变更单或补充协议执行。

27.4.4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情况要求应当立即执行变更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签发紧急变更令,承包人应当按照紧急变更令要求执行变更。

28、其他变更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29、确定变更价款

29.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合同价款不做调整,因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工作内容增加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同类型中 价格执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同类型中类似 格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变更项,按如下方法执行:

土建、市*、装修工程:由承包人依照《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XX)》《XX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XX)》、《XX省安装工程价目表()》、《XX省市*工价目表(20XX)》、《XX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20XX)》、《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XX)》及配套的计价文件,材料价格执行变更发生当期的《XX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人工费调整执行“XX文件,按以上规定计算变更价款后下浮()%作为变更价款。

29.2.发包人与业主合同约定可以向业主申请的变更和签证等费用,此部分变更由承包人提出(或承包人代发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业主确认,最终经业主及其指定的审计等相关部门确定的变更费用为最终金额。发包人提取15%管理费,剩余金额由承包人获得。

如变更或签证等不能得到业主、审计单位最终确认,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索要任何变更或签证等费用。

不属于以上原因的变更和签证等,不在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内。

29.3.变更签证等流程严格执行附件十三分包变更管理规定,否则不予确认。

29.4弃权的约定

如果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测算金额小于或等于()万元,承包人将无权获得该项变更的补偿,承包人不应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此类小额变更累加在一起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补偿要求,发包人将拒绝承包人任何此类变更补偿请求。承包人弃权累计不超过()万元(如弃权累计超过30万元,仅补偿超过30万元部分)。

发包人与业主合同约定可以向业主申请的变更和签证的弃权预定;同发包人与业主的合同条款约定。

29.5零星人工费

发包人指定的零星项目人工单价为:普通工:()元/工日,各类安装技术工:()元/工日,结算时只计取税金(税率执行投标时费率,原则上可计量的工程量不能按工时和机械台班计取)。

30、竣工验收

30.1竣工验收条件

30.1.1竣工工程验收以施工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0.1.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5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人负责。

30.1.3竣工资料(一式陆份,电子版壹份)应包括:

(1)施工管理资料,包括监理、业主、施工单位的往来函件及会议记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监理审批的各种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安全记录及施工日志等;(2)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等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文件;(3)施工测量资料,包括工程设备就位标高测量记录、管线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对轮找正测量记录等;(4)施工物资资料,包括物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含图片和录像)等;(6)施工试验资料,包括阀门试压、管道打压、电器柜试验、电缆试验、焊缝质量测量、施工工艺参数、机电系统运转测试报告或测试记录等;(7)过程验收资料,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等;(8)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工程概况表、工程移交清单(包括设备清单)、质量保修文件、竣工图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材料及设备单价表等。

(9)其他发包人和监理认为需要列入的文件。

30.1.4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提交()套完整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给发包人。

30.1.5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承包人进行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如有)。

30.1.6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通过的日期。

30.1.6任何情况下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无法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业主或发包人占有或使用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不在任何程度上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31、竣工结算

31.1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并通过验收合格,资料存档案馆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3个月内审核完成。

31.2竣工结算以合同价和双方签订的设计变更、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有效经济签证为依据。

质量保修32.1本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揽的全部施工工作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暖通空调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仪表安装工程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所有安装、调试、检测、试验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32.2本工程实行工程施工质量的质保金,质保金金额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32.3工程保修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6.2计算,保修办法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32.4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

32.5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发包人人员或业主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不在承包人的,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派人进行返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32.6如果工作的任何一部分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修理或更换过的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自业主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

33、违约

33.1如果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成,承包人应按照下列比率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害赔偿费用:

(1)延期4周内,每周按该合同总价(含变更后调整费用)的0.5%支付赔偿金;延期5-8周,每周按合同总价(含变更后调整费用)的1%支付赔偿金;超过8周,每周按合同总价(含变更后调整费用)的1.5%支付赔偿金。如果延期超过12周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时,承包人需要立即支付延迟交付赔偿金。

(2)延期累计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总额不超过因变更调整后合同总价的()%。

34、索赔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35、争议

双方采用下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6、工程分包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37、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38、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投保在中国境内合法有效的下列险种,这些险种应持续有效至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义务终止,如果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害或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1)意外 保险: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业主要求投保员工人身意外 保险。赔偿限额应以如下标准为下限:

A:死亡、伤残:RMB20万/人B:医疗费用:RMB3万/人(2)施工机具保险,投保范围覆盖本项目下的所有承包人自有、非自有以及租赁的承包人设备;保险金额为施工机具的工地替换价值或重置价值的%,以高者为准;(3)为本工程使用的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4)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的设备及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前的货物运输保险,设备、货物的保险金额应为其价格的%。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险种将承担其保单项下的首要责任,不与其他险种进行比例分摊;(6)如果依据上述保单规定有免赔额的,免赔额部分均由承包人单独承担。

39、担保

39.1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预付款担保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额度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额度相等,该额度随预付款的返还等额递减。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持续至预付款全部返还扣减完毕为止。

39.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授予本合同的授标书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额度为合同总额的10%,履约保函以人民币表示和计价,并且,如果合同总额发生调整幅度一次或者累积超过2%时,履约保函额度相应调整。

履约保函有效期限持续有效至业主签发性能测试合格接受证书之日,并提供质量保函。

39.3质量担保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签发合格证书时,一并提交一份经发包人确认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质量担保函(以下简称质量保函)。质量保函额度为最终结算价总额的3%,质量保函的有效期至质量保证期满。

39.4进度保证金

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拿出()%金额作为项目进度保证金,该保证金按照确认的进度节点及综合考虑工程质量等情况,详见附件。

39.5上述保函有效期如未能涵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承包人应在保函期满28天前延长上述保函。

4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42、合同解除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整改通知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合同履行任何部分或全部工作、义务或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如承包人怠于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或经三次纠正并补救仍然无法达到工程合格标准和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2由发包人终止合同

43.2.1发包人有权随时基于下列原因以正式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合同全部或者合同部分工作:

(1)承包人重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遵守合同专用条款第46条规定或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43.4条规定发出的要求改正的通知的要求;(2)无正当理由,承包人未按合同关于“开工、延误、暂停”的规定实施工程;(3)承包人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4)承包人表示或者情况表明承包人不执行或者将不执行本合同;(5)未经发包人必要的批准,承包人将关键工作、工程主体部分分包或将合同转让给他人;(6)承包人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贿赂发包人、监理或业主人员或任何第三方质量检测及质量监督人员;(7)任何再分包或者变相再分包,或者转包或变相转包;(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9)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在发包人、业主书面要求进行改正合理期限内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10)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11)业主终止工程项目建设的或终止与发包人的总承包合同的。

43.2.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自费采取下列措施,并应保证其分包商或供货商同样自费采取下列措施:

(1)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立即返还发包人,并销毁此类数据和信息及所有相关文件备份。

(2)除发包人为保护、清理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工作,或者因为安全原因而要求承包人继续执行工作以外,立即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终止的工作,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未被终止部分的工作;

(3)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管和保护所有与终止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材料、物资、以及现场施工机具和设备等。

(4)在收到接到终止通知后七(7)天内,从项目现场运走所有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并结清应付给发包人、业主的任何费用。但如果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应付给发包人、业主的任何费用,发包人业主有权自行处理上述承包人物品,以收回欠款。

(5)发包人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不影响其根据合同规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并有权不受限制地使用承包人商移交的所有承包人商文件和任何其它设备和设施。

(6)由发包人业主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未被终止部分的工作。

43.3工程至终止日止的估价

按合同条款与条件第43.5条规定发出合同终止通知生效后,业主应立即和承包人就已完成的工程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3.5.2条规定发包人同意接受的所有工作以及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进行协商和确定。

43.4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43.5条规定发出合同终止通知生效后,发包人可以:

(1)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附件10违约损害赔偿和处罚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在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所有工程费、任何修补缺陷费用和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其它费用前,暂不向承包人进一步支付任何费用;(3)先从承包人处收回发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继续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额外费用后,再向承包人支付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第43.6条的规定同意支付给承包人任何款项。

43.5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力

根据发包人业主自身考虑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业主无需向承包人商作任何解释和澄清。此项终止应在承包人商收到发包人业主终止合同通知后立即生效。

44、合同份数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45、补充条款

专用条款:无专用条款,通见通用条款。

46、工作性能保证

46.1缺陷责任

46.1.1合同装置进入质量缺陷保证期前,工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以及用于工程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出现任何缺陷或者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无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和业主检查、测试、验收、认可或同意等,承包人均应自费修补或补救这些瑕疵、缺陷或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直至满足本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为止。

46.1.2合同装置质量缺陷保证期内,合同装置全部或者部分非因发包人或业主原因而出现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自费返工或修补此类缺陷或损坏,包括采取其他任何必要措施,如更换、重新安装等。

46.1.3如果由于发包人或业主原因对工程或设备及材料造成的损坏,应发包人和业主要求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或补救。发包人补偿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合理的直接费用。

46.1.4如果对任何缺陷、瑕疵或损坏修补、补救,可能对合同装置的性能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业主的要求重新进行任何必要的试验或检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果这些缺陷、瑕疵或损坏是由于发包人或业主原因导致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执行试验或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46.1.5在履行本条款下的义务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制定进度计划,并应将拟采取的修补或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及时全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6.1.6若承包人未能或延迟采取本条款下要求的措施,或者因未能及时采取本条款下的措施而可能使发包人遭受损害,发包人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措施,修补或补救所有缺陷或损坏。承包方将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将从发包人应付款项中扣除或由承包人直接支付业主。

46.1.7如果缺陷或损害导致发包人和业主实质上丧失工程或工程主要部分的性能,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除收回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费用外,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用于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材料处置等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6.1.8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发包人业主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各种试验,包括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这些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应对缺陷或损害负责的一方承担。

46.1.9质量缺陷保证期满,承包人已提供了所有承包人文件、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施工和试验,包括完成了所有缺陷的修补后,在发包人接到业主签发的最终接收证书后,承包人的工作才被认为是最终的接收。

46.2质量保证期

46.2.1承包人的质量缺陷保证期自装置通过性能考核并由业主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个月(以下称正常质量缺陷保证期),或者质保期从业主、监理签署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46.2.1.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6.2.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6.2.1.3装修工程为2年;

46.2.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2年。

46.2.1.5无特殊要求的均按国家要求质保年限执行。

46.2.2如果工作的任何一部分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修理或更换过的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自业主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

46.2.3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保修范围内的缺陷导致合同装置不能运行,正常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以合同装置不能按照其性能保证运行的时间,包括修补缺陷所需的总时间。

46.2.4质量保证期延长后,承包人应当延长质量保函的有效期以涵盖相应延长的期限,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47、风险责任

47.1保障

47.1.1依照现行的法律,承包人要对由其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发包人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害负责。就此而论,承包人要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47.1.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所采用的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忽都将被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疏忽,承包人要对此承担责任。

47.2对工程的照管

47.2.1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收到发包人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之时止,承包人应对合同设备,包括存货材料的安全风险负完全责任。发包人业主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后,该责任转移到发包人。

47.2.2尽管上款所述的对合同设备的照管责任转移到发包人,但承包人还应负责照管在工程接收证书规定的日期之前任何未完成的工程,直至发包人确认此未完成的工程已由承包人完成并接受该工程。

47.2.3承包人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人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47.3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47.3.1承包商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1)直到获得发包人或业主签发的移交证书时止,承包人要承担工程和设施任何部分的损失风险,除非该损失是由意外风险引起的。意外风险是指由由发包人、业主或其监理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或损毁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尽快修复或重建该工程,以使该工程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发包人和业主的要求。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发生的损失或损毁不是由上述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或重建该工程;如果工程的损失或损毁是由上述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商置换、修复或重建该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为履行合同,需将其使用和拥有的施工机具和设备,负责运至发包人业主指定的现场或储存场所并照管,由此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和风险由承包人单独负担,业主对上述施工机具和设备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商应对其或其分包商使用与工程有关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并避免发包人遭受与此有关的损害和赔偿。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责,并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合适的险种。若投保不当,发包人业主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任何由于人身损害而遭受的索赔。

(3)如果工程的损失或损毁是由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修复或重建该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工程的损失或损毁是由承包人风险和意外风险等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应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事故责任中所占的比例协商承担。

48、其他

48.1鉴于承包人在《业主推荐的分包商清单》名录内,故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了业主对该项目的所有要求及管理规定,业主对在文件中关于“承包人”职责的表述同样适用于本合同承包人。

48.2承包人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48.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当地*府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组的检查,并应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效文字资料。

48.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SHE协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8.5对本合同条款作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方为有效。合同修改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8.6本合同期限内,发包人有权将合同赋予发包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除外)转让给第三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予发包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质押给第三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承包人收取款项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应收取得款项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保理等处分行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抵押给第三方。发包人的上述转让、质押或抵押行为不影响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在此确认,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人行使上述权利已获得承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积极配合发包人上述权利的行使。发包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一经发出即对承包人发生效力。

48.7本合同期限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转让、质押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否则应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9、专用条款合同附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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