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告交警队违法停车罚款200元赢官司啦

一、违法停车交警罚元,老戴认为罚元

老戴在市区违法停车,被交警队认为老戴违反“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罚款元。老戴却认为,交警处罚有误,自己明明就是违法停车,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只应当罚款元,交警不能随意套用法律加重处罚,这不是严格执法。老戴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二、交警队认为罚元的主要理由

交警认为,老戴停车的地方是市区的繁华路段,人流量大,车流量密集,在该路段停车,会严重阻碍交通,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该路段禁止停车,并且设置了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交警认为,此标志属于禁令标志,老戴在此处停车的行为,属于“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老戴违反了这一条,应当从重处理,对其罚款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交警指出,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中的“”载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元,扣3分。当地的交通违法处罚标准也规定,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处以元罚款。

三、老戴认为罚款元的理由

老戴却认为,交警处罚有误,他明明是违法停车,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只应当罚款元,交警不能随意套用法律加重处罚,这不是严格执法。

首先,交警依据的是道交法第38条规定,是针对所有交通参与人的一般规定,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而在道交法第56条中,有专门针对“机动车通行规定”的条款,这是特别规定。

老戴指出,按照交警的逻辑,道交法只要有38条即可,因为38条“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可以包含所有的“道路通行规定”,何必又分别专门规定“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呢?

实际上,“违法停车”在法律法规中有专门的规定,包括道交法第56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3条,山东省的实施办法第48条,这才是处罚违法停车的法律规则。

关于罚款的额度,老戴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了20元到元的罚款幅度,按照适用优先的原则,警方应该以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为准,罚款元。

此外,老戴再次表明交警所谓“加重处罚”的逻辑错误,如果按照20元至元的罚款幅度,由交警自由裁量,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更具体的“山东省实施办法”呢?

四、萝卜说法

本案中,老戴违法停车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其关键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当然适用法律时又涉及到违法事实的定性,即是交警队说的“违反禁令标志”,还是老戴说的“违法停车”。先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再进行逐项分析,究竟交警队错在哪里。

交警队认为老戴违反的法律条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适用的处罚条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罚款元。看看原文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再来看看老戴认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其处罚适用条款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罚款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嘉陵江边老谈”查询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老戴说的48条规定是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的规定。估计有误,实则为49条。该办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第71条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嘉陵江边老谈”认为,交警队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但需要特别点赞的是当地法院,要给法院的法官大大地点个赞,也希望大家多给法官的认真敬业点个赞。今天就来仔细聊聊违法停车当中处罚的一些问题:

一是根据《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很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是关于停车的特别规定,老戴违法停车违反的也应当是这两条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关于停车的规定仍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的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不有这样的规定呢?很明显是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但是,很少有交警队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进行处罚的。重庆也不例外,因为输官司的很多。最开始也有不少交警队适用93条进行处罚,后来驾驶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交警队败诉的不少。再后来,交警队要么不用93条,要么把所有关于违法停车的条款都罗列在处罚决定书中,总有一条适用你,很多法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事人再打官司很少有胜诉的了。因为你停车是事实,加上全市、全省违法停车的太多,撤销一个影响很大,很多法院就不管那么多,大多数就维持交警队的判决。所以,在这里再次给这个案件的法官点个赞。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我们应当如何临时停车,交警队为什么不用《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的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是可以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首先不能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的等禁停的路段停车(不再列举),本案中老戴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定。因为本路段设置了禁令标志。但是,很明显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63条,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进行处罚,实际上也是可以是元。由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罚款元。所以,当然应当处罚元。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临时停车时,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另外就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这些很少有交警队进行宣传的,大多数宣传就是不得停车,很少宣传如何临时停车的。

(四)哪些情况才可以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交警队处罚是有一系列条件的。

首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其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也就是说,要具备这么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这时候,你驶离了,那么不应当处罚。脑子没毛病的驾驶人,估计这时候都开车走了。现实中,重庆就是接收到短信提示,要求你立即驶离。“嘉陵江边老谈”也收到过,立即开车走了,没有处罚。

二是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现实中,就是收到短信后还是不离开(有的地方规定了3分钟、5分钟),至于不是车辆所有人开的车收不到短信,这个算不算,严格说不算,但是这样太过苛求执法部门,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我认为要算,即认可尽到警告提示义务。

三是还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才处罚20至元。这本来是立法的本意,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临时停车,是立法允许且充分利用道路资源的体现。但是现实中,不少交警部门的认定就是“停车直接等于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哪怕是深夜或者疫情期间基本没有人、没有车通行时,照样贴单。

当大家看了这一段之后,我想大家应当知道,交警队为何不太愿意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法停车进行处罚了吧。重庆最初有不少交警队用这一条处罚,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不少啊。

最后,再来说一说法院的判决吧。

法院认为,老戴说得有道理,有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

可以看出,道交法第38条是一般规定,而第56条是特殊规定,专门规定了“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显然,老戴的行为应适用特殊规定,违反了停车的规定,是违法停车行为。

关于处罚标准,法院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已经具体规定了违法停车的处罚标准为元,而警方按照道路交通法第90条的规定罚款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撤销交警方面的处罚后,涉案的交警部门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交警方面的诉讼,再次支持了老戴。至此,一个元的交通违法处罚官司,历经天,方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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