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消防栓盗取余吨水,后果不止补
为防止扬尘污染
用水冲洗工地出入口路面
这种行为要点赞
但是为了方便省钱
自作聪明取用公共消防栓用水
这代价可是有点大
毕竟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是谁聪明反被聪明误呢
一起到现场看看吧
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执法局江东大队接群众举报,有车辆私自抽取公共消防栓用水。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江东街道樊村7幢附近进行调查。
现场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牌照为浙G的重型罐式货车,并通过一条2米长的软管从消防栓取水。
经对驾驶员初步询问得知,该车所属于义乌市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其在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下,私接公共消防栓抽取自来水清洗工地出入口路面。经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测算,当事人从该消防栓处共盗取了余吨水。
在询问中,执法人员发现驾驶员对于盗用城市公共用水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其认为这顶多算是占小便宜,一旦被发现把水费补上就没事,根本意识不到自身行为已涉嫌违法。
敲黑板!
下面的法律知识务必要知晓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使供水单位的财产受到侵害,在私接、盗窃公共用水的过程中,还可能损坏城市公共管道和供水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损害广大用水人的利益。
目前,市执法局已对当事人涉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进行立案。除了向自来水公司补缴相应水费,当事人还将面临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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