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空扔消防水带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
65岁的北京男子张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酒后接连将两大卷消防水带扔到小区楼下人行道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明显损坏近日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审高空抛物者为自己辩解“我不是坏人,我就是酒后无德”张某供述称他当天在家喝了半斤白酒“有点飘”因为他家楼下有家电动自行车店平时会吵到他休息他就想往下扔东西,吓吓他们于是张某从自己住的10楼走到8楼拿出消防栓盒里的消防水带从楼道的窗户扔了下去接着,他又坐电梯到2楼又扔下一条消防水带他看看没砸到人,就回家睡觉去了张某扔下楼的这两条消防水带两头都是金属制的接口每盘重量达4.4公斤小区的住户拍下了现场视频立即向物业反映物业人员报了警张某曾多次被拘留、判刑“我已经60岁了,真蹲不起监狱”居民得知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审反应都特别激烈希望从严处理事实上,张某在年、年、年曾因挪用公款、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被判刑或行政拘留还曾因酒后寻衅滋事被判了半年刑张某在庭上称“想去自首”但他还没有自首警察就把他抓获了“我的行为确实不对,缺德如果砸到人,哪怕砸到狗判我十年我都认但是现在没有后果……我已经60多岁了,真蹲不起监狱”消防等部门多次重申高空抛物性质恶劣,可判刑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方鉴于张某如实供述罪行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消防法》中对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也做了相应规定《消防法》相关法规《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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