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典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典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图文无涉。各单位:
消防是防止单一事件扩大成为系统性事故的重要屏障,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27-(以下简称《典规》),根据前一阶段抽查、交流的情况,对落实消防管理方面的工作,通报与强调如下。
一、《典规》1.0.6条规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知识每年考试一次。
检查交流发现:部分单位未进行《典规》的年度考试,仅在年度安全考试内容中有少量的涉及。
要求有关单位应按照《典规》要求,每年对《典规》及消防知识考试一次。
二、《典规》3.1.2条规定: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检查交流发现:个别单位未落实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与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不清,两个体系各司职责不够清晰、到位。人员配置和职责落实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要求有关单位应按照《典规》要求,完善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
三、《典规》3.3.1条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检查交流发现: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生产副厂长),多数未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按《典规》为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但在相关安全文件中有所涉及。
要求各单位按照《典规》要求,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按计划、有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四、《典规》3.4.9条规定:(消防管理部门)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典规》4.2.3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防火职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在出入口位置悬挂防火警示标示牌。标示牌的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名称、消防管理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及防火责任人。
检查交流发现:普遍存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档案、现场标志不齐全,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要求各单位结合系统扩、改建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重新梳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完善防火标志,实行重点管理。要求各单位健全完善相应的消防档案,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的基础工作。
五、《典规》3.5.2条规定:(安监部门)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均未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但会在平时的安全检查中,不定期连带进行消防安全的一些检查。
要求各单位按照《典规》及其条文说明要求,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按规定报送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六、《典规》4.3.1.2条规定: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检查交流发现:个别单位未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但上岗考试中会有少量的涉及。
要求有关单位做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经专门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典规》4.4.3条规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5.3.11条规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6.1.6条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均能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工作。但多数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需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靠性,对密集场所人员疏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和总结,并结合《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不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高度重视密集场所人员疏散工作,以有效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减少损失。
八、《典规》6.1.15条规定: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条文说明:6.1.15汽油、 和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如果管理不当,遇上火源就会燃爆,因此严禁存放在生产现场。生产现场存放的油类主要是透平油、绝缘油和润滑油等,属丙类油品,生产现场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应大于0.2m。油类盛放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不让油蒸汽冒出。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检查交流发现:多数单位生产现场放置备用加 或废 ,数量超出规定要求。
要求相关单位遵守规定,持续严格管理现场存放油类。
九、《典规》6.1.21条规定:生产场所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
检查交流发现:少数单位新采购设备不符合要求。
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完善,以方便火灾应急报警。
十、《典规》6.1.23.6条规定:(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检查交流发现:多数单位未对此项规定进行排查。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一、《典规》6.3.8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有声光警示功能。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火灾报警接入消防队或集控室。但个别接入集控室的,对报警的重视程度和处理的及时性存在不足。
要求有关单位整合完善火灾报警功能,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同时,加强消防设备管理,提高火灾报警的准确率。
十二、《典规》7.1.29条规定: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循环水冷却塔安装施工或检修过程中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注:查作业文件包。)
《典规》7.3.4条规定:脱硫系统停止运行期间,所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都应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脱硫装置工艺水箱应保持充满,除雾器冲洗水应在备用状态。(注:查作业文件包。)
《典规》8.2.2条规定:在停用的制粉系统动火作业,必须清除其积粉及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在有煤粉尘的场所动火,应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并办理动火工作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注:查作业文件包。)
检查交流发现:多数单位的标准作业文件包有待进一步完善。
要求各单位重视对特殊设备、特殊区域、特殊作业的消防管控,进一步完善标准作业文件包,这与加强动火作业票填写及审批,与加强现场动火管理监督,是并行不悖的。
十三、《典规》8.2.3条规定:制粉系统防爆装置排放口应避免朝向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应对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爆装置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
检查交流发现:部分单位制粉系统装有防爆门,但未对防爆门进行检查维护。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四、《典规》8.3.9条规定: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Ω;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m-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30Ω。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均高度重视油系统防雷与接地管理,但多数单位对管道防感应接地工作还不够到位。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五、《典规》10.2.8条规定:应安装漏氢检测装置,监视机组漏氢情况。当机组漏氢量增大,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查找泄漏点。(条文说明:10.2.8漏氢检测装置具有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快、测点位置全面的特点,分别布置在定子冷却水箱上部,汽端和励端空侧回油管,封闭母线的A、B、C三相和中性点位置,基本能够覆盖靠人力不好检查的所有容易泄漏位置。安装漏氢检测装置,在线监视机组漏氢情况。)
检查交流发现:部分单位漏氢检测装置布置不全。
要求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六、《典规》10.2.12规定:放空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区内。
2室内放空管出口,应高出屋顶2.0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0m以上,且避开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 设备2.0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3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冰冻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4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
检查交流发现:个别单位未能全部符合规定要求。
要求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七、《典规》10.2.13.8条规定:(氢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
检查交流发现:个别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
要求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八、《典规》10.2.15条规定: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
检查交流发现:个别单位未对此项规定进行排查,个别单位不符合要求。
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十九、《典规》10.2.24条规定: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 处,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mm,并朝向安全地带。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肋”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检查交流发现:部分单位未对此项规定进行排查。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二十、《典规》10.3.12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不应用水灭火。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前,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检查交流发现:少数单位应急预案中未作明确规定。
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二十一、《典规》10.3.13条规定:变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两点报警,或一点报警且重瓦斯保护动作,可认为变压器发生火灾,应联动相应灭火设备。
检查交流发现:多数单位未对此项规定进行排查。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二十二、《典规》10.5.11条规定: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均重视对电缆中间接头盒的管理。但少数单位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两侧及邻近区域,未采取增加防火包等阻燃措施。
要求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二十三、《典规》12.1.8条规定: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除焊接设备附近和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品。
2将盛有水的金属容器放在焊接设备下方,收集飞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
3将下方裸露的电缆和充油设备、可燃气体管道可能发生泄漏的阀门、接口等处,用 布遮盖。
4下方搭设的竹木脚手架用水浇湿。
5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
6焊接工作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注:查看现场。现场无作业的,查看作业文件包。)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对此项规定的落实,无论在作业文件中,还是在工作实际过程中,执行情况参差不齐。总体上,重点区域,执行好一些;非重点区域,执行则较差。管理严格的,执行好一些;管理松懈的,执行差一些。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程的规定要求,在作业文件包中明确,并在现场工作中严格落实。
二十四、《典规》12.2.8条规定:易燃易爆、剧*化学危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领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普遍重视此项工作,但有的时候落实不全。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二十五、《典规》13.1.4条规定: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燃机厂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脱硫控制楼,继电器室、有充油设备的屋内高压配电装置,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储煤场,柴油发电机房,生产、行*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汽车库。(条文说明:13.1.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收塔,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式变压器检修间,油浸式变压器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进水、净水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供氢站,推煤机库,消防车库,贮氢罐,空气压缩机室,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均重视消火栓的配备工作,但个别地点有所欠缺。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二十六、《典规》14.3.5条规定: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典规》14.3.8条规定: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砂配置可按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采用。
检查交流发现:各单位均高度重视现场灭火器和*砂的配置工作,但个别地点有所欠缺。
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的,结合实际系统和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整改。
以上是对《典规》进行抽查、交流的一些共性问题。总体而言,柒厂、壹厂消防管理工作,在落实《典规》方面做得较好。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不能把它仅仅当作是一项附属性的工作。不能平时说起来好像工作都在做,出了事情检查起来实际上工作都没完全做到位。各单位分管生产负责人近期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典规》,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尽快完成立行立改。
落款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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