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私改外开妨碍邻居须得拆澎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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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北京三中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增加内部居住空间,很多人在房屋装修时会将入户门改成外开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入户门都适合这样更改。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入户门私改外开引起的相邻权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和张某两家相邻居住。李某家在楼道尽头,出门乘电梯需经过张某家门口。两人居住小区房屋的入户门初始设计均为向内开启,年两户房屋装修时均将原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拆除,自行安装了向外开启的入户门。

张某家房门宽度为0.9米,楼道宽1.2米。张某家房门完全打开后房门外侧距离李某家房门1.8米。李某认为张某家房门对面有消防栓箱,房门打开后过道只剩30厘米左右距离,只够一个成年人侧身通过。李某家中有老人和小孩,李某担心家人路过时如张某家突然开启房门,自己的家人会被撞到,甚至因冲撞造成旁边的消防栓箱玻璃碎裂,造成家人身体伤害。年6月,物业工作人员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起诉要求张某拆除涉案外开式房门,改为内开式房门。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家房门未对李某通行造成妨碍,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家房门外开后距离过窄,有可能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且行人通过距离过窄易发生危险,判决张某自行拆除外开式入户门。

案情简析

一、张某家入户门外开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张某家房门为向外开启形式,张某家房门宽度为0.9米,楼道宽1.2米,张某家房门打开后楼道仅剩30厘米。考虑到张某家房门对面为消防栓、李某家人出入均需路过张某家门前,房门外开后有可能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二、张某家入户门外开妨碍李某家人通行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适用原《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典》已于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由于张某家房门打开后楼道仅剩30厘米,仅够一个成年人侧身通过,且因张某家房门对面为带玻璃门的消防栓箱,行人通过距离过窄易发生危险。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拆除外开式入户门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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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外开,需注意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使用

在入户门对面为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入户门改外开有可能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使用,不仅对行为人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还会危及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有甚者,会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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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外开,需注意是否妨碍邻居通行

自行决定入户门是内开还是外开,本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私法以行为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典》完善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强化了对物权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基于正当理由限制权利是必要的。例如在相邻关系的规则下,就需要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在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区域过窄或妨碍邻居开门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文字:付辉、王玮玮

原标题:《入户门私改外开妨碍邻居须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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