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律师说法未成年人开门杀致人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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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冠青

5月1日,小凯骑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正常驾驶,前方一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汽车的主驾驶室门突然被打开,小凯躲散不及,直接撞在门上,导致脸部受伤,去医院缝针7针。经调查,该车辆停放路边时,车主马某将7岁孩子小马放在主驾驶室离开,孩子未观察路况,突然打开车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小凯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中,对于该起交通事故,小马承担主要责任,车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小凯不承担责任。二、根据《民法典》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马某作为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滞留在车辆驾驶室内,不仅增加了未成年人自己的风险因素,也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经法院调查,本案中小马没有任何财产,虽然小马是导致的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是马某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滞留在车内,本身存在严重过错,给小凯造成人身伤害,作为监护人的马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承担小凯全部医疗费用元(其中部分医疗费最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支付),承担半年去除疤痕费用元,承担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元,合计向小凯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元。

首先本案定性,该案属于常见的“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本案的特殊在于,是未成年人在主驾驶室开门导致。车主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驾驶室,不仅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并且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有关法规,应当对被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如果车辆投保交强险,作为保险公司,也有赔偿责任,因此被害人可以向车主或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本案直接开门导致他人受伤的是未成年人,是驾驶员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该主张不成立,因为未尽到监护职责和违反交通法规,是两个不相关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因直接侵权人是未成年人而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以此理由,向车主进行追偿。

最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最为复杂的。构成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损害由被监护人所造成;二是责任承担者与加害人之间存有监护关系。本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不以具有过错为要件,也并不因其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单位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在具体承担责任方面,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监护人赔偿;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其独立承担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负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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