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交警大队关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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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范围内道路停车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道路开展机动车乱停乱放常态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违反规定在以下路段停放车辆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二)违反下列规定乱停乱放车辆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3、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4、在法律规定的不得停车的路段外临时停车且该停车地点无停车位的,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二、治理措施

(一)对违反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对在禁止停车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规定,处以元罚款,给予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

请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停车,文明出行。

特此公告

台儿庄交警大队

年6月29日

…………………END………………………

来源

台儿庄交警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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