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消防栓救命水被偷后续违法行为该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程凌润实习生张晓晨

私自启用消防栓,非法盗用“救命水”,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执法呢?

根据《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而,该种违法行为的“执法”却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

消防栓“救命水”被偷

物业公司承诺补缴水费设置警示牌

5月31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以《“救命水”被偷?济南一小区消防栓被私自启用,物业公司回应》为题报道了聚贤新区北区消防栓“救命水”被“盗用”的事情。

“以前有一个很旧的(罐)车,现在是一辆新车,一般是上午10点过来,我看见过两三次了。”据该小区居民姜先生介绍,私自在消防栓取水的罐车是一辆排污车,这种现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当时我们也去现场了,但是没有抓现行。”济南水务集团稽查大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消防栓有专门的消防水表,现在的用水量已经超过立方米,而相关的费用由小区物业公司来承担。同时,该工作人员已经督促物业公司补缴水费,并让他们加强巡逻,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后期我们给排污的第三方公司打个电话,就说以后你来排污行,消防栓里的水肯定不能接了。”该小区物业公司的齐经理则表示会尽快补缴水费,并在现场设置警示牌、加设保护架,加强巡逻,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现场尚未设置警示牌

谁来执法却存“模糊不清”问题

6月1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再次探访聚贤新区北区,发现消防栓周边并未设置保护架和警示牌。

按照济南水务集团稽查大队相关工作人员的说法,私自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违法行为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同时,《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于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联系到了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北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等部门,然而违法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问题却存在着执法权“模糊不清”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不太清楚,但是我可以登记一下,反映给相应的(城管执法)中队。”天桥区城市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说,如果问题有了“反馈”,会及时答复记者。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然而,北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人员称违法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问题不归他们管。北坦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称,“我们询问相关部门后,了解到我们没有执法权。”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5588.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苏ICP备1803453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