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公共安全,不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置;

2)不应在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周边10m范围内设置;

3)不应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

4)不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设置;

5)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范围内设置。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2)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

3)不应在坡屋顶建筑顶部设置;

4)不应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范围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范围之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不应播放声音(步行商业街除外);

6)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4不应在国家机关、中小学及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核心景区等用地范围内设置。

5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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