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庆一家6口葬身火海,家属向物业公司

年12月30日早上7时许,重庆涪陵男子刘明正在贵州黔西工作,突然接到了小区一位熟人的“刘明,你家那栋楼好像发生了火灾?没事吧?”闻言,刘明立即拨打家人的电话,然而一连打了好几次都没人接。好不容易有一个接通了,但没等沟通,电话那头就传来儿媳儿子的声音:“爸爸的电话!爸爸的电话!”“燃起来了!燃起来了!快跑!”

随后,电话就被挂断了,再也联系不上。家中突逢此难,刘明哪还有心思工作,马上联系了一辆车赶回重庆老家。因为不知道具体情况,他在路上一直是忐忑不安,不停地刷着手机。没等赶回家,就得知了一个让他悲痛欲绝的噩耗:“明火在7时55分扑灭,但是被困火场太久,刘家一家六口(刘明父亲、妻子、儿子、儿子、孙子、孙女)全部在火灾中丧生。”

原本幸福的一家八口,骤然之间,只剩下在外工作的他和因病住院的老母亲躲过一劫。这对于活着的人来说,简直是天都塌下来了。望着殡仪馆里六位家人的遗体,他伤心得流不出眼泪,饭也吃不下。就在这时,刘明得知了一件更崩溃的事,他一家六口的死可能跟物业没尽到管理义务有很大责任。这是在现场的亲戚以及邻居告诉他的。

他们赶到刘明家那栋楼下后,看到刘明的儿子在窗户边大喊救命,立即准备救援。谁知刘家所在的楼层和楼下一层的消防栓内都没有水,物业立即对消防栓进行注水修复,但经过四十分钟才能正常使用。而消防员在赶到小区的过程中,又被小区门口的一辆面包车阻挡,在门口耽误了不少时间。因为楼层没水,消防员只好从一楼接了水龙。

但消防车也不能正常作业,等了好几分钟后才开始出水,前后耽误了不少救援时间。因而,刘明认为虽然起火原因是自家客厅的麻将机电路故障,可是导致如此严重的伤亡跟消防栓没水、水龙来水慢有很大关系。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保证消防栓时刻有水,是在服务合同里写明的基本合同义务。物业却没有做到,导致了如此重大的损失,应当尽赔偿责任。

再有,业主是在年入住该小区的,该小区的竣工标志牌上却写着竣工时间为年5月7日。这是为什么?在入住之前,消防部门究竟有没有对小区进行过消防验收?当日消防使用的水,究竟是从一楼接的还是从消防栓接的?交涉无果后,年4月,刘明与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以及消防救援支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万元。

物业与消防自然不认可他的说法,物业提出不存在消防栓没水的情形,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之间没有联系。火灾的原因是麻将机,刘明主张造成损失扩大的结果是消防栓没水导致的,但他并未能就此事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消防同样认为刘明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消防是专业的救援,不存在过错和迟延。

消防栓没水的说法不准确,一赶到就使用消防栓中的水进行灭火,中间无间断。并没有耽误四十分钟,也不存在消防车没水,如果没水是不可能在半小时内把火扑灭的。再有,消防救援并不是因合同关系产生的行为,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民事和行*可诉性,消防在扑灭火灾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过失以及过错。

总而言之,物业与消防都认为自己在这一次火灾中没有过错,那么不应当给予赔偿。年12月30日,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明的诉求,因为刘明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并非消防专业人员。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诉求所说,而与之相反,消防提供了证据。综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物业没尽到管理义务,消防也不存在影响、延误救火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行为,又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物业与消防赔偿不合理,所以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明及家人的上诉,刘明及家人自然难以接受这个后果。那是六条人命,他这一家算得上是家破人亡,故而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暂不可知。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实在是令人唏嘘,如果真是因为耽误了救援确实应该给予赔偿。

《案例重庆一家6口葬身火海,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万,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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