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计算方法,给
1)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表3.5.2中的建筑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包括地下部分的体积,该地下部分可看作为建筑的地下层;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考虑。
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⒉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2)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新版《建规》笫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宾馆。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按表3.5.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馆,应根据给排水设计杨老师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4)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笫A.0.1条计算。
5)当住宅(包括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新版《建规》笫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住宅部分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6)当汽车库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当汽车库与住宅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给排水设计杨老师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住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建筑高度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7)表3.5.2中未规定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参照相似建筑确定。如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按表3.5.2中的“商店”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学校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表3.5.2中的“其他建筑“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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