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消防设施及装修规范
一、幼儿园的分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第1.0.3条1.0.3条,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二、室外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m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三、室内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m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3体积大于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四、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m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五、自动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m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七、排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m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九、建筑内部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十、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5.1.3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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