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烟致7死,发烟者身亡,吸烟员工负责
一根烟要7条命,吸烟员工、负责人全判刑!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嘉信华庭小区临街门面一物流中转门店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
近日,湖南双峰县人民法院对娄底亡7人火灾事故进行了审理判决,3人受到刑事追究。肖某失火罪4年2个月,王某、江某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1年!
其中场所负责人王某因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未配置消防设备设施等,被判有期徒刑3年。
现场人员肖枝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地后引发电器包装箱起火。现场缺失消防设备,火势越来越大,由西南往东北面烧着了所有的电器并蔓延至门面内部,导致门面内部的彭永丰、吴姣、罗利、宋芳、谢惠勤、王小权、陈春艳无法逃离火灾现场。七名被害人因在缺氧环境下吸入烟尘等而窒息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和询问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包装纸箱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
1.消防设备设施缺失。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未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箱被铁皮招牌封闭无法使用;门面二层至一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导致起火后不能及时灭火,店内人员被困后无法安全脱险。
2.员工应急处置不当。火灾发生初期,店外人员未 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灭火,而是去抢救货物。在起火至浓烟封堵门店的近10分钟时间内,门面二层被困人员没有及时从安全出口疏散逃生,也没有选择从二层东面未设置防盗窗的窗口逃生;7号门面一层厕所内被困人员与通往8号门面的侧门直线距离仅1.5米,未选择通过侧门从8号门面逃生。延误了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 时机。
3.大风天气导致火势迅猛。事发当日,当地天气为晴热高温天气,南风。09时气温为31.4℃,风速为3.8m/s;10时气温为32.4℃,风速为9.9m/s;09时至10时风速增大明显,极大风速为12.8m/s。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事发地点处于迎风口,起火后火势由室外往一心电器服务中心所在建筑方向蔓延。
4.货物堆垛码放密集。在整个装卸现场,共有单件带包装的货品,需要按不同的配送目的地分区域码放,工作人员将货物从车上卸载下来后,没有按要求码放,直接紧邻门面堆放,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建筑物(营业区)之间没有设置具备安全疏散功能的通道,导致起火后迅速形成“火烧连营”态势,同时为灭火、人员逃生增添了难度。
5.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对员工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员工不具备处置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事发当日现场管理混乱。室外卸货场未划定车辆停靠区域,车辆停放随意,进出随意;现场人员活动自由散漫,在货物堆垛区域随意抽烟,边抽烟边在货品堆垛中随意穿梭,且烟头随意丢弃,无任何人制止。
什么原因造成的?
监控视频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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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罪魁祸首竟是小小的一支烟!
从短短的监控中可以看出,
事故发生前,
作业现场里至少有10个人在抽烟!
甚至还有人将烟不断的发放给工人
最终引起火灾
现场燃起熊熊大火
盘点因吸烟引发的事故
1.史上最贵的一支烟
年3月12日,某石化公司安环部在硫磺造粒仓库检查发现:河南东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在仓库吸烟。根据公司规定对该员工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施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通知如同一单位发生同样事件将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予以清退,创造了史上最贵的纪录1万元+10万元
2.最惨烈的一支烟!
员工检修现场吸烟,引爆可燃物,炸死车间主任!
年10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的一水泥厂立磨油站发生燃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据了解,事故发生时设备处于停机检修状态,当时立磨油站有冒烟现象,一位主管领导同三位机修人员一同前往检修,事发现场有人吸烟。据了解,死者为原料车间主任,重伤的是三位机修工,目前仍在抢救。吸烟火花是点火源的可能性 ,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3.员工吸烟致操作工重度烧伤
年9月6日7时左右,成都枭龙焊管有限公司焊管车间9号机组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名职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原因:
该企业使用汽油(易燃易爆)清洗设备时,现场操作人员吸烟(明火)引燃汽油,导致离 最近的操作工全身衣物燃烧。
4.员工随手丢烟头引燃车辆
年5月10日,山西忻州某停车场内6辆公交车着火。原因系一名员工在车内抽烟后,随手扔下烟头,致公交车着火,由于风大引燃旁边5辆车,6辆公交车。该涉事员工被拘留。
5.工人边搬运煤气瓶边抽烟
心真大如果现场气瓶没拧紧或者有泄漏,这一根烟的下场,不用我说,你也能想象到……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国家对于厂区内吸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消防法》21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6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决书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10月,被告人王强成立“双峰县××心电器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承包消费者从购物网站购买的大件电器的物流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年4月19日,被告人王强和被告人江映辉签订协议,租赁江映辉位于“嘉信华庭小区”的五个门面作为办公地点。江映辉于年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在五个门面内部加建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二楼,建筑了通往二楼的楼梯,并用红砖封堵了门面东墙的窗户。王强租赁门面后未经审批将二楼加建了木质隔断,分隔作办公、住宿和厨房等用途,门面一楼作仓库使用。王强装修时还将门面二楼东面的小窗户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将一楼西面的消防栓用板子和铁皮封住,在西面前坪里铺了砂石用于中转货物。江映辉、王强在对门面进行改建、装修前后,均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有关部门、机构审批许可和验收。嘉信华庭小区的门面投入使用后,王强雇请了二十多名信息员、配送员、安装员开展日常工作,但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未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年6月17日,因“6.18”电商促销,一心电器服务中心要配送的电器均堆放在门面西面前坪。当天9时许,安装人员肖枝(另案处理)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地后引发电器包装箱起火。现场缺失消防设备,火势越来越大,由西南往东北面烧着了所有的电器并蔓延至门面内部,导致门面内部的彭永丰、吴姣、罗利、宋芳、谢惠勤、王小权、陈春艳无法逃离火灾现场。七名被害人因在缺氧环境下吸入烟尘等而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强、江映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7人死亡。其中被告人王强系该经营场所的投资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人,王强在经营期间,对场所进行装修、改建,在开业前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且将门面原有的消防栓进行封堵,门面二楼上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更没有设置消防安全逃生通道;未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7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江映辉明知将门面改建且二楼没有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出租给王强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订立门面租赁合同时未明确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未明确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订立租赁合同后,未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对承租者对二层的装修及一层广告安装(遮盖消火栓)疏于管理。江映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由于该经营场所的控制人、管理人是王强,故江映辉在本案中所负责任是次要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江映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三十四条 款、第六十七条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江映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另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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