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姜堰法院指导制定村居乡规民约获
今年以来,泰州法院坚持强基导向,制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打造人民法庭纠纷快处中心的实施意见》,全市人民法庭在提升纠纷快速处理效率的同时,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腾出时间精力加强与基层村居组织沟通衔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指导村规民约制定、引导村规民约实施、倡导村规民约文化方面,激活基层组织的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特别是围绕辖区产业风俗特点,针对租房乱象、蟹塘养殖、农家乐经营、高价彩礼等纠纷高发领域,创制形式新颖、易于推广的高质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村规民约柔性规范填补基层社会治理的空白点,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取得可喜成效。现将部分成果陆续发布,供全市法院参考。
成果名称
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人民法庭指导溱潼镇湖南村制定“农家乐”经营村规民约帮助村民诚信致富
村规民约
姜堰区溱潼镇湖南村“农家乐”经营村规民约
为加强对本村旅游管理,提高本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村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本村制定村规民约。
一、“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营业证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手续证照。
二、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服务场所经营者经常、勤勉维护,保障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三、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保障消防栓、灭火器材、电表等不被遮挡、压埋,经常查看灭火器材压力及时换药粉。对安全出口进行醒目提示,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保障疏散通道的畅通。
四、乡村公路或水路,保障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配备救生设备,设置分叉路口、服务设施标志和旅游导览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五、旅游活动中具有危险性的区域、项目、游乐器材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活动项目安全说明牌,落实安全保障指导员机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遇到野游等违反提示活动行为,及时提醒劝阻。
六、“农家乐”的土灶、烧烤,应加强管理,提升防火意识,严守人走火灭原则,柴火、稻草、煤炭存放远离可燃物、易燃物、电力设备,天干物燥季节加强巡查,严防明火。
七、种植蔬菜、水果,养殖家禽、水产,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食品采购选择资质证件齐全的单位,检查食品安全卫生许可、检验合格等合格证明。
八、食品加工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九、食品存放,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制作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购买使用的洗涤剂、消*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农家乐”民宿应当安装旅客身份信息传输系统,认真核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并登记传输到旅客登记系统。公共场所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标志,进出口、走廊安装监控设备。客房应当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且便于向外开启。
十二、合理规划“农家乐”娱乐项目等场所停车位,指引游客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异区、异位停车,车辆进入停车区内禁止鸣笛,并沿规定路线行使,不得堵塞车辆通道、消防通道和进出车路口。
十三、“农家乐”经营者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不得强行拉客、欺客宰客,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任意哄抬价格或者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得欺行霸市,诋毁他人名誉,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使用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人民法庭指导制定)
制定背景介绍
溱潼镇湖南村地处溱潼古镇南段,溱湖湿地东岸,紧邻5A景区溱湖国家湿地公园。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法庭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持续加强“法润溱湖护三农”的品牌建设。今年9月溱潼人民法庭在走访湖南村期间,发现湖南村各种形式的“农家乐”经营户较多,为加强农村旅游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村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展,村委会希望溱潼人民法庭帮助指导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溱潼人民法庭经多次走访、调研,与村工作人员商榷,听取部分村民、经营者的意见,10月底草拟出了初稿,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通过村务公示栏张贴方式向全体村民进行了公示,年11月16日溱潼镇湖南村召开村两委会,一致通过了《姜堰区溱潼镇湖南村“农家乐”经营村规民约》。
本文转自“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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