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临时停车场设置监管有新规
泉州网7月23日讯(记者林福龙李心雨通讯员陈惠秋)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停车场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泉州日前出台《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空闲厂区、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由本级*府授权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运营、安全、保洁等方面进行监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临时停车场设置标准及需求组织设置。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统一进行场地硬化,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满足条件的,应设置门禁系统、智能化收费系统,并在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收费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纳入城市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行统一监管,建立临时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对临时停车场和泊位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时发布临时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和泊位数量等信息。
《规定》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设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临时撤除停车泊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或恢复原状等。
临时停车场属于公共设施,除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哪些区域可设临时泊位
1.停车需求量大,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可以设置全天候停车泊位;
2.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3.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降低路牙,结合地形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在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对交通、消防等影响不大的,尽可能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5.路外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哪些区域禁设临时泊位
1.距离城市主干道米范围内;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3.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下穿通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5米范围内;
4.公共交通站台(平行)边缘15米范围内;
5.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20米范围内;
6.小区道路出入口不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中线计算起12米)的范围内;
7.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净宽和净高小于4米,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区域;
8.其他不利于交通组织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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