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交警大队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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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辖区内道路停车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5月8日,峄城交警大队发布《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决定在峄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乱停乱放常态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主城区、各镇街主次干道、人行道。

2.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

3.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

三、相关要求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禁止停车。

(二)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三)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四)临时停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位内顺向停车,禁止逆向停车、越线停车,道路内在法律规定的不得停车的路段外临时停车且该停车地点无停车位的,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六)主城区、各镇街道路内停车位为小型汽车停车位,中型以上载货汽车等大型车辆,禁止停放。

四、整治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违法停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再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凡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规定,处以元罚款,给予驾驶人驾驶证记3分。

呼吁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理解和支持,同时呼吁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停车规定,规范文明停车,拒绝乱停乱放,文明出行,从我做起。

特此通告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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