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禁止擅自使用市*消火栓取水的通告
近期以来,临夏市城区(东区、南北滨河路)市*消火栓时常发生被擅自开启取水,以及人为损坏等现象,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妨碍消防安全工作,而且造成市区水压严重下降和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为保障全市正常供水,加强供水设施管理力度,保障消防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市*消火栓 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消火栓取水。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市*消火栓,严禁擅自拆除、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
三、私自启用市*消火栓取水的,视为盗用公共供水行为。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义务。若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市供排水公司进行维修()。对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特此通告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夏市消防救援大队
临夏市供排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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