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起诉法律研究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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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的前世今生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酒司机将受到刑事处罚。年12月18日,“两高一部”联合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醉驾入刑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ml。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年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在社会中掀起轩然大波,而同时就在这一年,公安部长孟建柱也表示将加大酒后驾车处罚上限和惩处力度,并明确表示醉驾应该入刑。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关于增加醉驾案件的建议”的提案。从此,醉驾入刑。

危险驾驶罪实施11年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第一大罪”。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分别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这两份工作报告中,危险驾驶罪均被提及。据两高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显示,在年起诉的刑事犯罪中,占比最大的是危险驾驶罪,有人被起诉,比重达20%。

酒驾入刑已经走过近11载,而对于酒驾入刑是好是坏的,是否应该取消酒驾入刑的讨论和争议声音越来越大。加之父母犯罪记录对子女工作、生活实实在在的影响,酒驾入刑“泛刑事化”的危害引起了官方和全社会的关切,“醉驾入刑”开始有所松动。目前来看,“松动”主要体现在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适用“不起诉”。本文重点讨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法律实践问题。

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安康、旬阳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1-6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2、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5号)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发布/.05.01实施)(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陕高法85号文件。

(六)什么是情节轻微的醉驾?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

(一)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

(二)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

(三)醉驾摩托车的;

(四)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

(五)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

(六)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三、安康、旬阳本地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实践和相关案例

1.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旬阳检刑不诉〔〕5

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年2月5日20时至23时许,刘某某同朋友聚餐饮酒,刘某某行至国道***km+***m时,与正在道路上装卸垃圾箱的鲁某某驾驶的无牌小型特种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驾驶车辆车头部受损,鲁某某驾驶车辆保险杠有脱落)的道路交通事故。年2月7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mg/ml。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1092842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旬阳检刑不诉〔〕6

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汪某某于年5月30日驾驶陕G****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携其前妻于某甲至**镇给岳父于某乙祝寿。汪某某饮酒约半斤左右,餐后汪某某回岳父于某乙家睡觉休息。下午6时左右,汪某某起床吃饭,期间未饮酒,饭后,汪某某接其妹电话称其母亲不舒服,医院检查,汪某某遂驾驶陕G****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载其前妻于某甲由**镇经**路行至**社区**路口,发现交警执勤,后汪某某意欲与其前妻于某甲换驾,被交警发现。经血液检测,查明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ml。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院不起诉决定书。汉滨检刑不诉〔〕

30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mg/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且在被查获前有主动放弃醉驾的行为,故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4.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旬阳检刑诉〔〕4号。被告人鲁某,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在旬阳市**农家乐吃饭饮酒,当日19时46分,被告人鲁某驾驶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宋家岭前往文化东路途中,行至观极路公安局办公楼院外处,与行人王某某相刮碰,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鲁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mg/ml。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查询公开案例发现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在毫克/毫升以下,系初犯,没有造成事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加上认罪认罚,一般是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医院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作者:陈睿律师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央*法新闻单位民主与法制社陕西区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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