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一男子盗窃小区消防栓水枪卡扣等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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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消防栓零件仅卖几元钱,但这一零件的缺失,会造成整套消防设备功能的丧失,有可能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男子李某因盗窃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栓水枪及卡扣等零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曾在网上学习消防相关知识,知道消防栓喷枪是铝制品。年11月11日至15日,李某将丹凤县某小区内2号楼、5号楼、7号楼、9号楼、13号楼、17号楼、46号楼至52号楼及54号楼消防通道中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栓内余套铝制水枪和卡扣卸掉盗走,以每斤4.5元的价格,分批卖给县城四家废品收购站,致使该小区上述楼栋的余家住户、余名居民正在使用的消防栓灭火功能丧失,对该小区住宅楼内消防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丹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该盗窃行为损坏了多套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栓与消防水管连接不上,消防栓的消防功能全部失效,可能导致因缺水致使火灾无法及时扑灭,从而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该行为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处理想象竞合原则,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综合考虑被告人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消防栓虽小,但事关重大。消防栓、消防水枪、接口及消防水带等器材是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严禁挪用、毁损及偷盗,不管何时均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性后果。(来源:学习强国商洛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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