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竟无水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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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春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执法时,发现该公司1、2、3、4号车间和1、2、3号仓库消火栓无水,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款第二项之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录像取证后,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拟作出查封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司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时查封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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