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违章却要背锅车主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担责
据统计,截至年6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数量为4亿人,占驾驶人总数的90.9%。
伴随私家车辆和驾驶人数增多,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因违法交通法规而出事故的情况或新闻,就算你没违章,是正常行驶,甚至都没碰车,却不得不受罚担责!接下来,一起来看车主没违章却要担责的几种情况——
一、行人闯红灯被撞,车主:承担10%赔偿!
近年来,由于监督和处罚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车辆行驶变得安分守己,很少会出现闯红灯的情况。根据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记6分,罚元,这也就是说,一本驾驶证,两次红灯就被吊销了。所以很多车主都很谨慎,生怕因为闯红灯而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然而,有些行人因为没有相关约束却常常不按交通信号灯行走。那如果是因为行人闯红灯而造成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是在正常状态下撞到闯红灯行人的话,所造成的后果,行人自己承担90%的责任,车主承担10%的赔偿责任。自己的生命都不当回事,凭什么要车主买单?在我国,交通法以保护弱者为原则,所以即使车主没错,也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
如果车主一切正常,行人故意“碰瓷”,这种情况车主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受损,行人还要赔偿车主。同时,行人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交警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车主是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未减速造成交通事故的话,那么车主就必须承担80%的责任,反之,要是在经过红绿灯口处有明显的减速行为,这样一来便只需承担50%的责任。但如果车主有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这种情况就严重了,毕竟车主违规在先,若酒驾、超速撞到行人的话,车主要承担全责,且受刑法处理。
二、电动车避让未接触摔倒,车主:无过错责任!
开车在路上,明明没有撞到人或车,结果却还需要承担责任,对此,一些车主可能会满脸大写加粗的“不服”。其实,像这类没有发生碰撞的事故,有个专业的名字,叫“非接触性交通事故”。
非接触性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1、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
2、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导致非机动车及行人手忙脚乱发生意外事故的;
3、汽车会车时开远光灯,导致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
4、车上人员往道路上抛洒物品,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
既然事故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为什么还要“无过错”一方承担部分责任呢?其实,看似“无过错”的一方并非真的就无过错。对于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即使两方主体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触,但车辆存在一定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具体是什么过失,结合以上4种情况,我们逐条进行分析—
第一,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的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第二,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通行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划重点: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汽车会车时开远光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大多数人应该接受过对面直射过来的远光灯的洗礼,基本上前方茫茫一片,根本看不清任何东西,如果因为你开启远光灯,导致电动车摔倒,就算没有发生碰撞,那也是你的责任;
第四,车上人员往道路上抛洒物品。车窗抛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前车突然抛出物品,后车司机会本能地紧急变换车道躲避或急踩刹车,如果是类似垃圾袋、纸张之类的软垃圾还会随风飘起,阻挡后车视线,导致追尾或剐蹭事故的发生。
对于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元罚款。
对于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20元罚款。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发生碰撞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别。
三、正常行驶被追尾,车主:承担20%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追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追尾事故通常是指两车之间未能保持一定的车距,由于后面一车突然加速或者前面的车子突然减速造成的两车接触、撞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一般而言,汽车追尾,后车要负全责。是不是觉得很不服?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认为,后车在控制与前车车距上是有主动权的,通常情况下,只要后车控制好车距,即可避免发生追尾事故,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追尾,都是后车负全责或主要责任。那么,法律上对追尾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呢?
然而,近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追尾且无行车过错的罗女士却被判承担自身损失的20%。
案件中,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辆因未保持安全跟车距离,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之后其在罗女士第二次报警时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有效配合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致使交管部门对其事发时的驾驶状态无法核实,因此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罗女士也存在一定过错。罗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怀疑王先生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却明确拒绝路面交警介入处理,其行为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原因之一。
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证据灭失,交管部门不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无法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所以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理据不足。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罗女士自行承担损失的20%,王先生则承担罗女士损失的80%。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很多车主会选择“私了”,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自行协商”。这种方式,若处理得当,和谐高效、各方受益;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以上案例中,罗女士之所以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就是因为其在“私了”过程中的种种不当处理。
四、车辆出借,车主:有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有一句话说得好,老婆和车概不外借。这话听起来让人不悦,不就是一辆车嘛,借了还你,毁了赔你,用得着那么小气嘛!你别说,车还真就不能随便外借,因为搞不好出了事情,自己是要背锅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把车借给别人开,通常情况下车主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的,由实际使用人,即借用车辆的人承担。但你看,法律还规定了,车主如果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怎么算车主有过错?如果你知道车子有故障、知道借车人没有驾照、知道借车人醉酒等,却还是碍于面子把车借给了朋友,一旦发生了事故,自己难逃赔偿责任,一旦构成了犯罪,自己又涉嫌共犯。如此一来,借车前是朋友,借车完之后朋友都没得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第九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元罚款:(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h/3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