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家中起火损失25万,消防栓滴水不
家里着火了
物业要担责吗?
什么情形下物业要担责?
案件回顾
年1月20日下午4点,北京贺某家地下一层北侧的房间失火。贺某疏散家人后,喊来邻居帮忙灭火,因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组装,而且放不出水,造成火势越来越大并四处蔓延。第一辆消防车赶到后,消防栓无法使用。第二辆消防车带水赶到现场灭了火。东润辉煌分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能,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形同虚设,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对此,消防部门对东润辉煌分公司进行了行*处罚。事故发生后,东润辉煌分公司拒绝赔偿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贺某起诉至法院。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家被大火烧坏的经济损失2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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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室内的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主体承担问题。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业主贺兵家地下一层房间内起火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贺兵表述其和邻居用多罐干粉灭火器未能灭火,火是被后来赶到的第二辆消防车扑灭的事实,可以推断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根据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东润辉煌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致使延误救火时机,对此已接受了行*处罚。东润辉煌分公司承担了行*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贺某应承担70%责任,东润辉煌分公司承担30%责任。本院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润辉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贺某经济损失元。
二、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致使延误救火时机,对此已接受了行*处罚。物业公司承担了行*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业主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林秋菊
▌审核:浩浩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广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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